哥林多前書 7 · 粵讀聖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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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至於你哋寫信提過嘅事,男人唔同女人發生性關係,係好嘅。
2不過,因為有淫亂嘅事,每個男人都要同自己嘅老婆保持夫妻關係,每個女人亦都要同自己嘅老公保持夫妻關係。
3老公要向老婆盡夫妻之間嘅責任,老婆對老公亦都要一樣。
4老婆嘅身體,唔係由佢自己話事,係由老公話事;同樣,老公嘅身體,唔係由佢自己話事,係由老婆話事。
5你哋唔好拒絕同對方有性關係,除非雙方都同意,暫停一段時間,好等你哋可以專心祈禱;之後就要恢復夫妻之間嘅性關係,免得撒但因為你哋缺乏自制,就嚟試探你哋。
6我噉講,係容許你哋噉做,唔係命令你哋一定要噉做。
7我希望所有人都好似我噉。不過,各人都有上帝賜畀自己嘅恩賜:有人有呢一種,有人有另一種。
8對單身嘅人同寡婦,我要講:如果佢哋好似我噉,保持單身,對佢哋係好嘅。
9但係,如果佢哋控制唔住自己,就結婚啦,因為結婚好過畀慾火燒住。
10我吩咐已經結咗婚嘅人,呢個吩咐唔係出於我,係出於主:老婆唔好離開老公;
11如果真係分開咗,就要保持單身,或者同老公和好。老公亦都唔好離棄老婆。
12至於其餘嘅人,以下係我講嘅,唔係主講嘅:如果一個弟兄嘅老婆未信主,而老婆又願意同佢一齊住,弟兄就唔好離棄佢老婆。
13同樣,如果一個女人嘅老公未信主,而老公又願意同佢一齊住,呢個女人亦都唔好離棄自己嘅老公。
14因為未信主嘅老公,藉住同老婆嘅關係,已經分別為聖;未信主嘅老婆,亦都藉住同信主嘅老公嘅關係,已經分別為聖。否則,你哋嘅仔女就係唔潔淨嘅;但係實際上,佢哋係聖潔嘅。
15如果未信嗰一方要分開,就由佢分開啦。喺呢啲情況,無論弟兄定姊妹,都唔使好似奴隸噉受束縛。上帝呼召我哋,係要我哋活喺平安入面。
16做老婆嘅,你點知自己會唔會救到你老公呢?做老公嘅,你又點知自己會唔會救到你老婆呢?
17不過,每個人都要按主分畀佢嘅處境,按上帝呼召佢嗰陣嘅情況去生活。我喺所有教會都係噉吩咐。
18有人蒙召嗰陣已經受咗割禮?噉就唔好設法拉返包皮,遮住割禮嘅記號。有人蒙召嗰陣未受割禮?噉就唔好去受割禮。
19受咗割禮,唔算得乜;未受割禮,亦都唔算得乜。重要嘅係遵守上帝嘅命令。
21你蒙召嗰陣係奴隸?唔使為呢件事掛心。不過,如果你可以成為自由人,就把握呢個機會好過喇。
22因為,喺主入面蒙召嘅奴隸,係主釋放出嚟嘅人;同樣,蒙召嘅自由人,就係基督嘅奴隸。
24各位弟兄姊妹,每個人蒙召嗰陣係乜嘢處境,就要留喺嗰個處境,同上帝一齊生活。
25至於未曾有性關係嘅人,我冇主嘅命令。不過,我蒙主憐憫,成為一個忠心可靠嘅人,就以呢個身分提出我嘅判斷。
26所以,面對眼前嘅困境,我覺得噉樣好:人保持現狀,對佢係有益嘅。
27你已經同老婆綁埋一齊?就唔好尋求解開呢段婚姻。你冇畀婚姻綁住?就唔好去搵老婆。
28但係,就算你結婚,都唔算犯罪;未曾有性關係嘅女子結婚,亦都唔算犯罪。不過,呢啲結婚嘅人,喺肉身嘅生活上會有苦楚;我就想你哋免受呢啲苦。
29各位弟兄姊妹,我要講嘅係,時間已經縮短咗。喺餘下嘅時間,就算有老婆嘅,都要好似冇老婆噉;
30喊嘅,要好似冇喊噉;歡喜嘅,要好似冇歡喜噉;買嘢嘅,要好似冇擁有噉;
31用世上嘅嘢嘅,要好似冇用到盡噉。因為呢個世界現有嘅樣,正喺度消逝。
32我想你哋冇掛慮。單身嘅男人,掛住嘅係主嘅事,諗點樣討主喜悅。
34心思就分開咗。單身嘅女人同處女,掛住嘅係主嘅事,好等自己嘅身體同心靈都聖潔;結咗婚嘅女人,就掛住世上嘅事,諗點樣討老公喜悅。
35我講呢啲,係為咗你哋自己嘅益處,唔係要用套索綁住你哋,係想你哋做得妥當,可以專心侍奉主,唔會分心。
36如果一個做父親嘅,覺得自己對未曾有性關係嘅女兒處理得唔妥,而個女身體已經發育成熟,又確實有需要結婚,噉做父親嘅就照自己想做嘅去做啦。佢噉做唔算犯罪;就畀個女同對方結婚啦。
37但係,如果做父親嘅心入面已經打定主意,唔係一定要將個女嫁出去,又可以按自己嘅意願作決定,並且心入面決定留住個女唔出嫁,噉佢就會做得好。
38所以,將自己個女嫁出去嘅,做得好;唔嫁個女出去嘅,會做得更好。
39只要老公仲活住,老婆就受婚姻約束;但係,如果老公過咗身,好似瞓着咗噉,老婆就自由喇,可以嫁畀自己想嫁嘅人,只係對方必須屬主。
40不過,照我嘅判斷,如果佢保持單身,會更加有福。我認為,我亦都有上帝嘅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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譯註與文本說明
## 譯註
1. **7:1–7|性關係、互相責任與容許。** 第1節嘅「接觸女人」係性接觸嘅用語,唔係禁止一切觸摸;原文冇明確標示後半句係引述來信,正文唔加「你哋話」。第2節「保持夫妻關係」按隨後嘅婚內性關係理解「各有自己嘅配偶」,唔改成命令每個單身者即刻結婚。3–5節保男女互相責任、雙方同意、暫停有期限及恢復關係,冇加任意強迫對方嘅權利。第6節「噉講」採近接第5節安排嘅容許,亦有人理解為較廣嘅1–5節;唔當作赦免結婚呢件事。第7節「呢一種/另一種」表各有不同恩賜,唔限定只得結婚/獨身兩種。
2. **7:8–13|單身、主嘅教言與作者判斷。** 「單身」表而家冇婚配嘅狀態,唔一律指從未結婚,亦冇據此推定保羅嘅婚史。第9節保慾火燃燒嘅比喻,唔係地獄刑罰。10節命令歸主,12節另標作者嘅話,保傳下來嘅主教言同呢度使徒判斷之分,唔表示作者反對主。第13節採SBLGNT嘅εἴ τις條件設案,跟12節對稱;THGNT係ἥτις關係句,同樣界定未信丈夫願意同住嘅情況,後半人物、同住同禁令都保留。
3. **7:14–16|聖潔、束縛與未知嘅得救結果。** 第14節兩個未信配偶仍然稱為未信;分別為聖同子女聖潔唔等於已經信主、得救,亦唔係判子女是否合法出生。「信主嘅老公」表原文「弟兄」喺本句嘅婚配身份。第15節係δουλόω嘅奴役拘束,唔同27、39節δέω嘅綁住;正文唔加「婚約已解除」或再婚許可。「唔使……受束縛」限於未信一方要分開呢類情況,唔係取消一切責任。第16節兩個「會唔會」保留得救結果未知,唔預斷一定能救或一定不能救。
4. **7:17–20|呼召與處境。** 保留主分配、上帝呼召兩個稱號;處境係呼召嗰陣嘅狀況,唔係現代職業「崗位」,亦唔由此推成每個社會制度都由上帝設立。第18節「拉返包皮」係按原詞所指使外觀似未受割禮嘅做法,唔只係放棄文化;本次核嘅係詞典用義,冇另查古代操作程序。19節對受割禮/未受割禮作同等比較,重點落喺遵守上帝嘅命令。
5. **7:21–24|自由機會與奴僕圖像。** 第21節「利用」嘅受詞省略,正文按相鄰嘅可以得自由,選「把握呢個機會」;另可理解為即使能自由,仍利用目前奴隸處境,呢個另解未被文法排除。「好過」保比較/優先採取嘅語氣,冇加脫身方法。第22節「主釋放出嚟嘅人」保獲釋奴隸同自由人嘅分別,仍屬主,唔係脫離主;反面保基督奴隸嘅圖像。23節只講付代價買來,冇明寫價碼、買者或「高價」。
6. **7:25–28|未有性關係嘅人與眼前困境。** παρθένος唔等於所有而家單身嘅人;25節複數未定男女,28節明係女子,正文分開呈現。26節講眼前困境,冇指定饑荒、迫害或末日日期;兩次好嘅評價以「好/有益」呈現。27節冇婚姻約束嘅狀態,唔足以證明嗰人以前離過婚。28節兩次明說結婚唔算犯罪;肉身生活嘅苦楚唔係話婚姻本身污穢,亦未指定係生育痛楚。
7. **7:29–31|五組「好似冇……」。** 原文保有妻、哭、歡喜、買、使用世界五種真實情況,再用「如同不」作對比;唔係叫人實際棄妻,亦唔取消3–5節責任。正文跟兩底本句讀,將「餘下」接後面應有嘅生活方式。第31節「用到盡」選καταχράομαι嘅充分利用義,唔只縮成禁止濫用。正在過去嘅係世界現有嘅形態,唔係聲稱物質宇宙已經消失。
8. **7:32–35|掛慮、分心與專心。** 掛住主嘅事同掛住配偶都用同一動詞,唔將後者直接判成罪。兩底本都將34節開頭「心思分開」接已婚男人,再講單身女人同處女;校記另有不同分組,正文冇混入。34節「都聖潔」表身體同人的心靈聖潔嘅目的,唔係把14節已分別為聖嘅狀態照搬過來;40節則係上帝嘅靈。「套索」保束縛圖像,唔增某種婚禮、誓願或制度;合宜同專心侍奉主兩個目的都保留。
9. **7:36–38|父親/女兒嘅選讀。** 正文採父親處理女兒婚配嘅理解,主要依據38節兩次γαμίζω嘅使人結婚/嫁出用法;同本章γαμέω「結婚」有別。但原句冇「父親」「女兒」名詞,也有未婚男子同女子嘅關係解,不能聲稱身份已由文法唯一證明。36節形容詞省主語,正文以女兒作主語,按LSJ成熟範圍譯「身體已經發育成熟」;Abbott-Smith另取青春盛期已過,原句未定現代法定婚齡。做決定、唔犯罪嘅單數主語係父親,結婚嘅複數係女兒同對方,未加對方姓名或已正式訂婚。37節保無非如此不可嘅需要、可以自決及心內決定,唔加終身守貞或一條新禁婚誓言。38節兩種做法都好,其中一種更好,唔改成好與犯罪嘅對照。
10. **7:39–40|寡婦嘅意願與作者判斷。** 「過咗身,好似瞓着咗噉」將原文以睡去稱死亡嘅隱喻展開成明喻;所講仍係同一死亡,冇添安詳死法或永不再醒。丈夫在生期間嘅約束與死後自由都保留;再婚對象出於婦人意願。「只係對方必須屬主」取婚配在主內、對方同屬主嘅理解,唔只指喺教堂行禮,也唔新增現代法例。40節保持嘅係寡居;更有福係作者嘅判斷,唔變成比已婚者道德更純潔。作者「我亦都有上帝嘅靈」嘅有分寸申明亦保留。
## 來源與方法
- 完整並讀SBLGNT v1.2、THGNT出版頁及主人提供嘅THGNT章文本,各40節。SBL簡校記47條及TH網頁顯示註5條、實際版本差異與移位尾段均納入原文核對;呢啲唔係完整手稿校勘。
- [SBLGNT](https://sblgnt.com):Michael W. Holmes編,©2010 Society of Biblical Literature及Logos Bible Software,[CC BY 4.0](https://creativecommons.org/licenses/by/4.0/)。本稿係粵語翻譯及有界選讀。THGNT:©2017 Tyndale House, Cambridge,Crossway出版權利聲明保留;譯稿未附載兩版希臘全文。
- RCUV喺完整初稿凍結前只用於已核專名「撒但」「基督」嘅拼法,重用已有名稱證據。冇用現代哥前7章語義譯文作中介。
- 詞義採[Logeion](https://logeion.uchicago.edu/)實得嘅LSJ及Abbott-Smith各11個條目。主譯親讀原文員保存嘅實際條目、來源及取得限制,唔聲稱另行重取;冇讀API容器內其他詞典或現代全章譯文,亦未取得BDAG、完整NA/UBS校勘。詞典所引古文唔冒稱全部已另讀。
- 本章冇明示舊約引文;有界前文係哥前6:18–20希臘原文。主教言同作者判斷嘅區分按本章處理,冇從其他福音書補入此處未寫嘅例外,也冇新增聲稱取得希伯來或古希臘舊約。
- 完整初稿凍結後,獨立參考員實讀[RCUV哥前7章](https://www.bible.com/zh-TW/bible/139/1CO.7.RCUV)及[TCV2019T哥前7章](https://www.bible.com/zh-TW/bible/3283/1CO.7.TCV2019T)各40節、全部顯示續段及註記(分別5條、4條)。亦讀過主人提供嘅Book197本章兩欄各33條受損資料,只到第36節殘段;未核原掃描,唔當完整可靠嘅歷史全章。主譯親讀完整比較報告及來源覆蓋記錄,冇聲稱自己另讀呢幾份全章文本;譯文取捨仍按希臘原文。
本章由AI按希臘原文起草及作文字讀回;口語判斷屬AI文字審閱,唔係真人錄音或聽眾測試。